【提高罰款】16裝修公司涉合謀定價被罰 5公司罰款過輕競委會上訴得直
發布時間: 2022/06/02 14:19
最後更新: 2022/06/02 18:08
競爭事務審裁處早前先後裁定16間裝修工程公司為觀塘兩屋邨提供裝修服務時涉合謀定價,16間公司分別被判罰款。競委會早前不滿其中5間公司的罰款過輕故提出上訴,今(2日)被裁定上訴得直,5間公司的罰款扣減被撤回。
被指罰款過輕的5間公司分別為永興聯合建築有限公司、大道建築公司、百達建築工程公司、馮氏機電工程有限公司及陶記營造廠有限公司,它們早前分別被判罰款34至74萬元。
競委會早前提出上訴,指原審法官量刑時考慮了不相關的因素,以致錯誤地予以涉案5間公司三分一罰款扣減。
上訴庭今於判詞指出,原審法官以各公司於案中協議的參與程度為量刑考慮,並予以涉案5間公司罰款扣減的做法並不恰當,因為涉及合謀定價的協議是,一旦參與了有關協議,便已構成違反《競爭條例》的「第一行為守則」,法庭不應探討各公司於有關協議中的分工而判刑。
上訴庭因此裁定競委會上訴得直,涉案5間公司的罰款分別被上調至65至113萬元。
競委會行政總裁畢仲明先生表示:「今日的裁決是香港上訴庭就競爭法事宜頒布的首數項裁決之一,對釐清在本地從事經濟活動人士的角色及責任,立下重要案例。」
畢仲明認為,項裁決確認除了直接參與反競爭行爲的業務實體,競委會亦可向與他們組成同一業務實體的其他公司或人士追究全額罰款。裁決進一步釐清業務實體須負的法律責任,同時向有意參與或促成反競爭行爲的市場參與者,發出了極具阻嚇力的訊息。
畢續指,正如上訴庭在裁決指出,當多名自然人或法人組成的業務實體從事違反競爭法的經濟活動,他們須共同及分別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企業的母公司或作出分判安排的總承辦商必須清楚了解,如與它們構成同一業務實體的附屬公司、關聯公司或分判商從事反競爭行爲,它們本身有何潛在法律責任。它們需確保所有集團成員或旗下分判商遵守競爭法,並就此實施適切的合規計劃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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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楊詠渝